合肥市第九中学章程
(2020年11月24日制定 2024年1月28日修改)
序 言
合肥市第九中学,前身最早为清代“横渠书院”,经历庐州中学堂、合肥高中等多个发展阶段。新建制的合肥九中创办于1956年,现有高中班级69个,在校学生3400人,拥有图书行政综合楼、教学楼、庐州中学堂、横渠书院、师生宿舍、风雨操场、实验楼等现代化教学设施。学校师资力量雄厚,现有教职工244人。其中,全国优秀教师1人,安徽省模范教师1人,高级教师61人,研究生学历37人,在读博士1人,名师工作室1个。形成以正高级教师为龙头,中青年教师为主体,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优秀师资队伍。学校先后被授予国家级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、安徽省示范高中、安徽省文明校园、安徽省语言文字示范单位、安徽省绿色学校、合肥市德育工作先进单位、合肥市高中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一等奖等荣誉。2021年,随着新站校区建成投入使用,学校正式跨入“一校两区”办学的新发展阶段,在朝着“合肥一流、安徽著名、全国有影响”现代化示范高中的奋进之路上迈出了关键一步。
2022年以来,围绕打造“学在九中”教育品牌,学校在制度建设、教学强基、教研转型、精准关爱、特色活动等方面持续深耕细作,努力提升办学品质,为未来转型成为现代化、集团化大型学校奠定了坚实基础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根 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关于 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(试行)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校名称全称为合肥市第九中学;简称合肥九中;四牌楼校区地址为合肥市长江路89号,新站校区地址为合肥市大众路与淮海大道交叉口东南角,本校主要办事机构设在新站校区;网址:http://www.hfjz.com。
第三条 本校由合肥市教育局举办,经合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,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,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。
第四条 本校招生对象为普通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生。每年的招生规模和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核定。
本校具有住宿条件,学生可以申请住宿。
第五条 本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,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衷心拥护“两个确立”,忠诚践行“两个维护”,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、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、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,坚守为党育人、为国育才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第六条 本校办学宗旨为:“百花齐放,百鸟争鸣”。
第七条 本校发展目标是“合肥一流、全省著名、全国有影响”的现代化示范高中。
第八条 本校坚持以下文化精神:
校训:做真人 成英才
校风:团结 文明 求实 创新
第九条 本校的主要标识如下:
(一)校旗:
设计元素:校徽,书法题字校名,红、白、灰三色。
设计理念:火热的青春,崇高的理想,坚定的信念。
灰色代表宁静、严谨有序的校园氛围;红色组成的三条宽窄有变化的飘带,代表飞扬的青春和生动活泼的校园生活;白色代表纯洁而崇高的理想。
右上红白相间的窗形结构,代表理想与信念的空间,有着无限可能的未来。
三条红飘带,数字三为中国传统文化极数之一,暗含崇高之极、坚定之极、火热之极等内涵。
校旗的设计者是合肥九中美术教师俞春雷。
(二)校歌:
合肥九中校歌曲调激昂婉转,歌词朗朗上口,内容丰富,积极向上。歌曲不仅赞颂着学校悠悠校史,传递着学校的育人理念,也激励着学子们的求学梦想。
歌词中蕴含着横渠精神和校训,寄托着师生浓浓的九中情。九中师生咏唱着这样的歌词时,必是斗志昂扬、心情澎湃。
校歌的词曲作者分别是合肥九中党委委员、副校长许祖国和合肥35中音乐教师王赟。
(三)校徽:
设计元素:外围圆环上下分别书写学校中英文校名,内圆中含有三角形、半环,组成阿拉伯数字9,下方书写学校缘起自1705年,全部色彩包括红、蓝、白三色。
设计理念:努力学习、健康向上、坚定信念、展翅翱翔。
白色代表宁静、祥和的校园氛围;红色阿拉伯数字“9”代表合肥九中,红白两色组合成椭圆形体育场馆,代表火热而健康的校园生活;蓝色代表理想与信念,三角形代表科学与文化;整个图案组成一只展翅翱翔的雄鹰,代表合肥九中的校训“做真人,成英才”。
校徽的设计者是合肥九中美术教师俞春雷。
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
第十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合肥市第九中学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校党委),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(党员大会)选举产生,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合肥市教育局委员会。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,主持党委全面工作;设副书记1名、委员3名。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,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。书记、副书记、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,每届任期5年。
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,抓好学生德育工作,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,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,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。
第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,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、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,加强党员队伍建设,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,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,加强党建阵地、场所、设施等建设,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、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
第十三条 本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合肥市第九中学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。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,履行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作决策、抓班子、带队伍、保落实的领导职责,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,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,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。具体职责为:
(一)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 深刻领悟“两个确立”的决定性意义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 自信”、坚决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贯彻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 本方略,坚持为党育人、为国育才,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;
(二)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、教书育人 全过程各方面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 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;
(三)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、行政管 理中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,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(四)坚持党管干部原则,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, 负责干部的教育、培训、选拔、考核和监督。讨论决定学校内部 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,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;
(五)坚持党管人才原则,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、招聘、使用、管理、服务和职称评审、奖惩等相关工作;
(六)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 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,抓好学生德育工作,做好教职工 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,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,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;
(七)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,严格 执行“三会一课”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,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;
(八)坚持全面从严治党,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,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;
(九)领导工会、共青团、妇女组织、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 教职工(代表)大会,强化党建带团建、队建,推进党、团、队一体化建设,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,做好统一战线工作;
(十)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十四条 本校设校长1名,在学校党委领导下,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,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。学校设副校长3名。校长、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。
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,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,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,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。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,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,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。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,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。
第十六条 学校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,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,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。党委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,根据工作需要,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,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。
本校工会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,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。
本校学生会、学生社团由学校团委领导,开展活动由学校团委负责指导。
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(教职工代表大会)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、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,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,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,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。
第十八条 本校设立党委办公室、行政办公室、工会、教务处、教研室、政教处、信息技术处、总务处、保卫科、财务科、校团委、年级部等内设机构,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。党委办公室、行政办公室、工会、政教处、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;年级部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,一般应当任该年级党支部书记。
第十九条 本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,主要内容与方法是:
(一)建立年级部、教研组、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;
(二)实行班级授课制,合理组建学生社团;
(三)按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设置课程,开齐开足课程,努力践行“百花齐放、百鸟争鸣”办学宗旨;
(四)加强思政课建设,全面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,实现知、情、意、行的统一,引领学生“做真人、成英才”;
(五)合理安排作息时间,节假日、课余时间不违规组织集体补课或者上课,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;
第二十条 本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,切实保障教职工、学生及家长、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、重要制度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。
第二十一条 本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,综合运用信访、调解、申诉等争议解决手段,处理学校内部矛盾纠纷。
第二十二条 本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,接受社会、学生家长的监督,重视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四章 学 生
第二十三条 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者转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,即取得本校学籍,为本校学生。
第二十四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、图书资料;
(二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、助学金;
(三)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;
(四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二十五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;
(二)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(三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;
(四)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。
第二十六条 本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,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,健全学生学籍档案,按照规定办理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,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或者处分。
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,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,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。普通高中合格证书、结业证书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核发。
第二十七条 本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,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。
第二十八条 本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通过助学金、奖学金、补助生活费等形式提供资助。
第五章 教职工
第二十九条 本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、工勤人员等组成。
第三十条 本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,师德考核制度,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、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。
第三十一条 本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
(二)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
(三)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;
(四)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;
(五)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(教职工大会)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;
(六)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;
(七)按照规定的条件晋升职称、参加评奖评优。
第三十二条 本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
(二)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用合同,完成教育教学任务;
(三)对学生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、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、安全教育、心理健康教育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,以及思想品德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;
(四)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;
(五)积极指导家庭教育,关心学生身心健康,保护学生安全;
(六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(七)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。
第三十三条 本校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、市有关规定享有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。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,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。
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第三十四条 本校主动与学生家庭、属地有关管理机构及社会组织联系沟通,加强学校、学生家庭、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,强化家校共育协调沟通,落实“三全育人”,形成教育合力。
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、科普、普法、研学旅行等各类教育基地,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。
第三十五条 本校按照民主程序,本着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在自愿的基础上,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。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,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及班级管理、参与学校教育工作、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,建立家长学校定期学习制度,充分发挥“三位一体”德育体系优势。
本校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,具体工作由政教处承担,年级部分管德育工作的干部具体组织实施。
第三十六条 本校依托辖区和社区地方特色优势,开发“学生农场”劳动教育基地、中小学思政教育基地等社区教育资源,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。积极对外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馆、设施。
第三十七条 本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开展校际互动合作,通过深入推进与长三角名校发展联盟其他成员校之间的密切合作,不断扩大对外交流,积极对标教育先发地区,拓展教育视野,提升办学水平。通过与知名企业开展校企合作,开展企业进校园活动,推动智慧校园建设走向深入。
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
第三十八条 本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、事业收入、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。
第三十九条 本校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本校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,对侵占校舍、场地、设施等实物资产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、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学校资产的转让、拍卖、报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。
第四十条 本校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。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。
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、职责权限、专业技术职务、任免奖惩等,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。
第四十一条 本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,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,规范收费行为。
学校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,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
第四十二条 本校依法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,建立健全受赠资产的使用制度,加强受赠资产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。由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资成立的各类奖助学金均组成相应评审委员会,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,负责方案拟定、评审发放,学校政教处承担日常工作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三条 本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。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、修改、废止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。
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,凡是与本章程相抵触的,以本章程为准;学校应当及时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按照法律、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;如有抵触,以法律、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委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提出,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党委审定后生效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自学校党委审定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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